房产证上有夫妻两个人的名字,离婚了该怎么办?


当房产证上有夫妻两个人的名字,而夫妻双方离婚时,对于该房产的处理通常要依据不同情形来确定。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几个关键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从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这段时间。而对于这种房产证上有两人名字的房产,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就房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处理。双方可以自行约定房产的归属,比如一方获得房产,同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这种协商结果可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也就是说,只要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产分割协商一致,并且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协议就是有效的,双方需要按照协议履行。 要是夫妻双方无法就房产分割达成一致,那么就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例如,双方对房产的出资情况,如果一方在购房时出资较多,法院可能会在分割时适当倾斜。还有双方的过错情况,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重大过错,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也会考虑对无过错方进行适当照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对于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也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所以,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遵循上述原则对房产进行合理分割。 另外,如果该房产存在贷款未还清的情况,在分割时还需要考虑贷款的承担问题。一般来说,获得房产的一方需要继续承担剩余的贷款还款责任,同时也要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补偿。补偿的金额通常会根据房产的市场价值、已还款金额、未还款金额等因素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