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时户口所在地无房产,是否需要外地暂住证明?
我打算办理离婚,但是在户口所在地没有房产。我现在在外地居住,想知道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是不是必须得提供外地的暂住证明呀,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希望有人能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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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关于户口所在地无房产是否需要外地暂住证明这一问题,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是协议离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就是说,协议离婚主要是依据常住户口来办理,通常并不涉及外地暂住证明。不管您在户口所在地是否有房产,只要双方协商一致,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前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就可以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而诉讼离婚的情况就相对复杂一些。如果一方要起诉离婚,需要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情况下,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果您在户口所在地无房产且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而是在外地居住,此时法院可能会要求提供外地的暂住证明等材料,以证明该地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从而确定该法院对该离婚案件有管辖权。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能通过其他有效证据,如租房合同、居委会证明等证明经常居住地,也不一定非要外地暂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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