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病假保险是如何规定的?
我最近身体不太好,可能需要请一段时间病假。我想了解一下,在请病假期间,劳动合同法里对于病假保险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呀?像医保这些会不会受影响,单位在病假期间对于保险缴纳是怎样的一个要求呢?就想详细知道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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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法中,虽然没有直接针对“病假保险”的特定表述,但涉及到病假期间员工权益与保险相关的规定。 首先是病假工资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比如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2000元,那么病假工资至少是2000×80% = 1600元。 其次是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明确,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例如,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等。并且不同时长的医疗期,其累计病休时间计算方式不同,如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等。 在保险方面,病假期间,单位依然需要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五险为例,单位应按照正常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进行缴纳,保障员工在病假期间社保权益不受影响。这是基于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旨在确保员工在患病等特殊情况下依然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另外,各地可能还有一些具体规定,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相关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等费用时,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所以,员工在病假期间,不仅工资有一定保障,保险权益也应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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