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判责必须要双方到场吗
前几天我出了个交通事故,现在交警要进行责任判定,可对方有事来不了。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交警还能正常判责吗?如果对方不在场判责了,结果会不会有啥影响?我不太懂这方面的规定,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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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判责不一定必须双方到场。 一般来说,交警在进行责任判定时,会尽力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参与事故处理和责任认定。因为双方都在场的话,能更快速、更充分地把各自的观点和情况阐述清楚,有利于交警更全面、更准确地了解整个事故的全貌。 然而,如果一方当事人确实无法到场,交警也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交警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其到场,若仍无法联系到,或者对方因特殊原因无法到场,交警依然可以凭借已经掌握到的证据和情况来做出责任认定。这些证据包括对事故现场的勘查,各种证据的收集,以及相关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这说明交警判责的关键在于对事故的调查情况,而非双方是否同时在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一方不在场,之后要是对定责结果有不同意见,想要申请复核的时候,可能就会遇到一些麻烦。不过,若对交警定责不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总之,当事人在不在场不是决定定责的关键因素,关键在于交警对事故的调查是否细致,判断是否客观、准确、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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