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是否有权利知道对方的个人信息?


在买卖交易中,买卖双方是否有权利知道对方的个人信息,需要分情况来看。 从法律原理上来说,在订立和履行买卖合同的过程中,为了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基本权益,双方通常有一定程度知悉对方必要信息的权利。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在交易过程中,双方要达成交易,必然需要交换一定的信息,这其中可能就涉及到部分个人信息。像卖方需要知道买方的姓名、联系方式、收货地址等信息,以便能够准确交付货物、履行合同;买方也需要了解卖方的基本信息,如商家名称、联系方式等,这样在商品出现问题时可以及时沟通解决。 然而,这种知悉权利是有边界的,并不是可以随意获取对方所有的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任何一方都不得超出履行合同所必要的范围收集、使用对方的个人信息。如果一方过度收集、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对方的个人信息,就可能构成对对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比如,买方不能以交易为由要求卖方提供其家庭成员的详细信息等与交易无关的内容;卖方也不能将买方的个人信息随意提供给第三方。 此外,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有关于信息保密和使用范围的特别约定,那么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如果一方违反约定,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所以,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知悉对方个人信息时,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保障对方的个人信息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