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公司股东已变更是否还要承担公司债务?


在认缴制下,公司股东已变更是否还需承担公司债务,这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认缴制。在认缴制里,股东不需要像实缴制那样在注册公司时就把规定的出资额一次性交齐,而是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逐步缴纳。股东对公司负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出资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接下来看不同的情况。如果原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了出资义务,那么通常情况下,在股东身份变更后,原股东就不需要再对公司的后续债务承担责任。因为其已经履行了自己作为股东的出资义务,相应的责任也随之结束。 然而,如果原股东在转让股权时,没有完成其认缴的出资义务,情况就不同了。即使股东身份已经变更,原股东仍然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原股东未出资或未全面出资就转让股权,公司、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原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受让人知道原股东未出资或未全面出资的情况,受让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如果原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比如为了逃避公司即将面临的债务而匆忙转让股权,债权人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原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会根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来判定原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负责。 综上所述,认缴制公司股东已变更是否还要承担公司债务,关键在于原股东是否已经完成了出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等情况。在面对公司债务问题时,无论是原股东还是新股东,都应该依据法律规定,正确处理相关事宜,维护自身和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