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满18岁后还需要支付抚养费吗?


原则上,子女满18岁后不需要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时,父母仍需支付抚养费。比如,子女虽已成年,但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这是因为此时子女还没有完全独立的经济能力,仍需要父母的经济支持来完成学业。相关法律依据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另外,如果成年子女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完全独立生活,且父母有能力支付的,父母也要支付抚养费。例如,子女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失去了劳动能力,无法通过自己的努力维持正常生活,这种情况下父母如有给付能力,就应当继续支付抚养费。 还有一些情形下,抚养费可以减少或者中止给付。例如,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对于子女抚养费的减少,可以双方约定,如果约定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