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收受他人财物是否构成受贿?
我是一名公务员,最近有人给我送了些财物,我有点担心这会不会算受贿。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公务员收受他人财物是怎么界定的,也不知道什么情况下算受贿,什么情况不算。想了解一下具体的判定标准和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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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公务员收受他人财物是否构成受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受贿罪的概念。受贿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公务员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接受别人给的好处,并且为送好处的人办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对于公务员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况,如果是单纯的礼尚往来,且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送礼人谋取利益,一般不构成受贿。比如在一些传统节日,亲戚朋友之间互赠礼品,价值也在合理的范围内,这种就不属于受贿行为。但如果收受财物与职务行为相关,即便没有实际为对方谋取到利益,只要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可能构成受贿。例如,有人为了让公务员在项目审批中给予关照而送财物,公务员收下了,即便最后项目没审批通过,也可能构成受贿。 此外,受贿的金额也是判定的重要因素。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不过,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具有特定情形的,也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所以,公务员收受他人财物是否构成受贿,要综合考虑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的性质和金额等多方面因素。如果遇到相关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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