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申请需要缴费吗?


执行异议申请是否缴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执行异议的概念。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的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在法院执行某个案件的时候,有人觉得执行的东西跟自己有关系,不应该这么执行,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这里面并没有明确提到执行异议申请需要缴费。 一般情况下,如果只是单纯地提出执行异议,是不需要缴纳申请费用的。这是因为执行异议主要是对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并非是为了获取新的实体权利或解决新的争议。 但是,如果执行异议之诉涉及到财产争议,比如案外人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要求停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并且涉及到财产的价值,那么就可能需要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缴纳诉讼费用。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综上所述,执行异议申请是否缴费要区分不同情形。如果只是单纯的执行异议,通常无需缴费;但如果是执行异议之诉且涉及财产争议,就可能要按规定缴纳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