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分公司是否需要向国内交税?
我在国外开了一家分公司,主要做一些贸易业务。现在不太清楚这家国外分公司的收入,需不需要向国内交税。如果要交,具体是怎么个交法;要是不用交,依据又是什么。希望懂法律的朋友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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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国外分公司是否要向国内交税这个问题时,我们得先明白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居民企业,指的是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而非居民企业,则是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如果总公司是中国的居民企业,那么国外分公司的所得一般是要汇总到总公司向国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不过,为了避免双重征税,我国也有相关的税收抵免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简单来说,就是国外分公司在国外交过税的那部分收入,在国内交税时可以按规定抵减,不会让企业重复承担过多税负。但具体的抵免计算等操作比较复杂,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准确计算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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