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检察机关是否还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呢?

我涉及一起案件,在侦查阶段已经表达了认罪认罚的意愿。现在案件到了检察院阶段,我不太清楚检察机关这里是不是还需要我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知道这方面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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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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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具结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而签署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签署,包括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一般来说,如果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已经认罪认罚,但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然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因为检察机关有独立审查案件的职责,需要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以及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等。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态度,或者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相关程序不够完备,就会要求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所以,检察机关是有可能要求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这也是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准确适用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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