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要清偿债务吗?
我是一家公司的股东,现在公司经营不善,已经资不抵债了。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作为股东是否需要清偿公司的债务?我很担心自己会因此背负巨额债务,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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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是否要清偿债务,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了解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常见公司形式中股东的有限责任概念。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例如,你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你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足额缴纳了出资,那么当公司资不抵债时,你不需要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去偿还公司的债务。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该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但是,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比如股东出资不实,即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另外,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有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清偿公司债务,但在出资不实、滥用权利等特殊情形下,股东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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