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是否有低值易耗品?
我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负责人,在整理企业资产的时候,不太确定我们这种小规模纳税人有没有低值易耗品。不知道从法律规定上来说,我们企业存不存在低值易耗品这个概念呢?想了解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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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低值易耗品这个概念。低值易耗品指的是单项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并且使用期限不满一年,能多次使用而基本保持其实物形态的劳动资料。比如企业日常办公用的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等,这些物品虽然价值不高,但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会经常用到。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是存在低值易耗品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增值税纳税人的一种类型,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这里的会计核算不健全,并不影响企业拥有低值易耗品。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三条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低值易耗品就属于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这一范畴,所以不管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只要在经营活动中有使用符合低值易耗品定义的物品,那么就存在低值易耗品。 在税务处理上,小规模纳税人购进低值易耗品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是低值易耗品的成本可以按照一定的方法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比如采用一次摊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等。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会计政策选择合适的摊销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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