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是否有控股股东?
我参加了一个社会团体,在参与过程中,我发现有些成员的话语权比较大,就像公司里的控股股东一样。我不太清楚社会团体和公司在股权结构方面肯定不一样,但不知道从法律角度看,社会团体存不存在控股股东这种角色呢?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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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明确“控股股东”这个概念。在公司领域,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这一概念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而社会团体与公司有着本质的区别。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这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中有明确规定。社会团体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会员的会费、捐赠、政府资助等,它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存在像公司那样的股权结构。 从法律规定来看,社会团体不存在股东的说法,自然也就不存在控股股东。社会团体的决策通常是依据其章程,通过会员大会、理事会等民主程序来进行的。会员在社会团体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其会员身份,而不是基于对社会团体的出资比例。例如,会员大会是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重大事项都由会员大会决定,每个会员一般都有平等的表决权。 所以,从法律层面来讲,社会团体没有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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