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出资的股东是否要承担公司债务?


在法律层面,认缴出资的股东是否要承担公司债务,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认缴出资的概念。认缴出资是指股东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公司投入一定数额的资金,但并不要求在公司设立时就实际缴付全部出资。这是为了降低创业门槛,鼓励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如果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完成了认缴出资,那么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只要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的债务就由公司用自身的全部财产去偿还,与股东的个人财产没有直接关系。 然而,如果股东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比如没有按时缴纳出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等,那么股东就需要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例如,甲股东认缴出资100万,但实际只出资了20万,当公司出现债务且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甲股东就可能需要在未出资的80万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在公司破产或者解散清算的情况下,如果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还未届满,也会加速到期,股东需要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