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是否享有留置权?

我给一家公司维修设备,维修完成后他们一直拖着不给维修费用。我扣着设备没还,想等他们付了钱再给。我不太确定自己这么做合不合法,我这种情况是否享有留置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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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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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这明确了留置权的基本概念和成立条件。 一般来说,留置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合法占有包括通过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占有对方的动产。在上述例子中,如果是基于维修设备的承揽合同占有设备,就满足了合法占有的条件。 其次,债权已届清偿期。也就是说,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应该偿还的时间。如果债务还未到期,债权人不能行使留置权。比如约定了付款时间,在时间未到之前不能留置财产。 再者,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简单来讲,就是债权是基于该动产而产生的。比如维修设备的费用债权就是基于对设备的维修行为产生的,这就存在牵连关系。 此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如果维修合同中明确约定不能因为未支付费用而留置设备,那么就不能行使留置权。 回到提问者的情况,如果是基于合法的维修合同占有设备,维修费用支付期限已到,且合同没有禁止留置的约定,那么是可以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可以留置该设备,并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债务人支付费用。如果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债权人可以依法就该设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设备的价款优先受偿。但需要注意的是,留置权的行使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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