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与动产抵押有什么区别?


留置和动产抵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两者的概念不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把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修理完成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就可以留置这辆汽车。动产抵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动产的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丙以自己的一批货物为抵押向丁借款。 从权利的产生来看,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它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动产抵押权是意定担保物权,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抵押合同而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占有方面,留置权的成立以债权人占有动产为前提,并且这种占有必须是合法占有。而动产抵押中,抵押物并不转移占有,仍由抵押人继续占有和使用。 在实现条件上,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需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权。动产抵押权则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就可以行使抵押权。 此外,两者的担保范围也可能存在差异。留置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动产抵押权的担保范围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总之,留置和动产抵押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和运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