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抵押、动产质押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涉及一些债务和资产方面的事情,对方提出抵押、质押还有留置等说法,我有点懵。不太清楚抵押、动产质押和留置到底有啥区别,想知道它们在概念、实现方式、法律规定等方面到底是怎样的,能给我详细讲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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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抵押、动产质押和留置都是担保的方式,它们在法律上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是概念方面。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比如,你向银行贷款,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银行,但你依然可以住在房子里,房子还是由你占有和使用。这一概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举个例子,你找朋友借钱,把自己的汽车交给朋友保管,作为借款的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你把手机送到维修店维修,维修好后你不支付维修费用,维修店就可以留置你的手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在成立条件上,抵押不需要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动产质押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留置权的成立则必须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该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除外)。 在实现方式上,抵押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动产质押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留置权人在经过一定的宽限期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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