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抵押、质押之间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财物担保相关的事情,涉及到留置、抵押和质押这几种方式,但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具体有啥区别。比如在什么情况下用哪种方式更合适,它们在权利实现等方面有什么不同。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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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留置、抵押和质押是担保物权中的三种不同方式,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是概念上的区别。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不支付运费,承运人就可以留置托运的货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像我们常见的房屋抵押,房主把房子抵押给银行贷款,但房子还是由房主自己居住使用。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把自己的珠宝交给债权人作为借款的担保。《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其次在成立条件方面也有不同。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它的成立基于法律规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留置权就可以成立,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而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担保物权,需要当事人之间订立书面的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才能成立。 在占有方式上,留置权和质押权都要求债权人占有担保物,但留置权中债权人是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质押权中债务人或第三人是主动将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抵押权则不要求转移抵押物的占有。 在担保财产方面,留置权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如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质押权的标的物一般是动产和权利,权利质押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 总之,留置、抵押和质押在概念、成立条件、占有方式和担保财产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应用中,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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