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留置有哪些简单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涉及到抵押、质押和留置的概念,但是不太清楚它们之间的区别。比如在实际操作中,什么时候该用抵押,什么时候用质押或者留置,它们各自的特点和限制是什么,希望能得到清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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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质押和留置是担保物权的三种不同方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向乙借款,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但甲仍然可以继续居住使用该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向乙借款,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保管,作为借款的担保。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厂修理,修理完成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修理厂就可以留置该汽车。《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三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抵押不转移财产占有;质押需要转移财产占有;留置是债权人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事先已经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在适用范围上,抵押适用于不动产和动产;质押适用于动产和权利;留置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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