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申报坏账损失时需要哪些资料?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有时会遇到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情况,此时企业可以申报坏账损失。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申报时所需的资料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对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情况。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应出具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这是证明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关键文件。同时,还要有债务人和债权清偿文件。这些资料能清晰反映企业的债权在破产清算中的处理情况,是申报坏账损失的重要依据。 其次,如果是诉讼案件。企业要有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书,以及强制执行的证明。法院的判决书、裁决书和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是对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认定,强制执行证明则表明企业已经通过法律途径尽力追讨债务,仍然无法收回,从而符合申报坏账损失的条件。 再者,对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情况。企业需要提交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以及资产清偿证明。工商部门的证明能证实债务人已经停止合法经营,资产清偿证明则说明企业在债务人停止营业后对债权的处理情况。 另外,若债务人死亡、失踪。企业要提供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以及资产或遗产清偿证明。这些资料能证明债务人已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且企业对可能的资产或遗产进行了清偿尝试。 对于债务重组情况。企业要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债务重组协议明确了双方在债务重组中的权利和义务,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则从税务角度对债务重组进行了规范和证明。 最后,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情况。企业应提供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受灾情况说明能证实债务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债务,放弃债权申明则是企业对自身债权处理的明确表示。 总之,企业在申报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坏账损失时,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准备齐全、有效的资料,以确保申报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