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是否需要给被执行人租房?
我有套房子因为债务问题要被法院拍卖了,我自己没其他住处,就这一套房。我想知道法院在拍卖我的房子时,是不是得给我租个房子让我有地方住啊?心里一直没底,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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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当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进行拍卖时,很多时候是需要考虑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需求的,有可能要为其提供临时住房或给予相应的租房费用。 从法律依据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这就意味着,如果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进行执行拍卖。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要么申请执行人给被执行人提供居住房屋,要么从房屋变价款里扣除一定年限的租金给被执行人去租房,保障其基本的居住权利。 不过,如果存在上述规定中提到的其他情形,比如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或者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法院就可以不考虑为被执行人解决居住问题而进行拍卖。总之,法院在拍卖被执行人房屋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是否需要给被执行人解决租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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