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是否包括有担保的财产?


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的、用于清偿破产债权的全部财产。要确定有担保的财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我们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而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财产才称为破产财产。从这一规定来看,有担保的财产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理论上是包含在债务人财产范围内的。 然而,对于有担保的财产的处理有其特殊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意味着,有担保的财产,担保权人可以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有担保的财产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财产,但在实际清偿过程中,担保权人会先就该财产实现其债权。 如果担保财产的价值超过了所担保的债权数额,超过部分则属于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其他普通债权。例如,企业用一栋价值500万的房产为200万的债务做了担保,当企业破产时,担保权人先从这栋房产中优先受偿200万,剩余的300万就属于破产财产,要按照破产程序在其他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 如果担保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债权,不足部分作为普通债权,按照破产程序参与对其他破产财产的分配。比如企业用价值100万的设备为150万的债务做担保,担保权人先从设备变现的100万中受偿,剩下的50万就和其他普通债权一起,在破产财产中按比例受偿。 综上所述,有担保的财产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财产,但担保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有担保的财产在满足担保权人的债权后,剩余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其他债权;若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不足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