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一般调整哪些项目?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在汇算清缴中,通常会调整以下几类项目。首先是收入类调整项目。比如,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在汇算清缴时应做纳税调减处理。还有企业的视同销售收入,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会计上可能不确认收入,但在税法上要确认,所以需要做纳税调增。 其次是扣除类调整项目。业务招待费是常见的调整项目之一。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业务招待费要在这两个标准之间进行比较,取较小值作为扣除限额,超出部分需要做纳税调增。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也有扣除限额。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如果企业实际发生的这些费用超过了扣除限额,超出部分要做纳税调增。 另外,资产类调整项目也不容忽视。固定资产折旧方面,如果企业会计上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等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就需要进行调整。比如,税法规定了各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如果企业会计上的折旧年限低于税法规定,那么多计提的折旧额就需要做纳税调增。还有无形资产摊销,同样要按照税法规定的摊销方法和摊销年限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