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我有个民事纠纷案件,听说可以走简易程序处理,会更便捷快速。但我的案子是要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我不太清楚基层人民法院能不能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的话有啥条件和要求,所以想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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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目的是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让一些简单的案件能够更快地得到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规定。比如,甲卖给乙一批货物,乙也承认收到了货物,但就是一直拖着不给货款,像这种事实很清楚,双方对货物买卖关系和欠款金额没什么争议的案件,就比较适合用简易程序。 同时,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也就是说,即使案件不是那种特别简单明了的,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觉得用简易程序更方便,也可以商量好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不过,也有一些案件是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等,都不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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