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男方自愿给女朋友钱,分手后需要归还吗?

我之前谈恋爱的时候,自愿给女朋友转了不少钱,现在分手了,我想要回这些钱。但我不知道从法律角度看,她有没有义务把钱还给我。这些钱有平时的红包,也有大额的转账,我现在很纠结,想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这种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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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恋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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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男方自愿给女朋友钱,分手后是否要还这个问题时,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形进行判断。首先,我们要了解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赠与和借贷。赠与,简单来说,就是一方把自己的财产无偿送给另一方,送出去之后,财产的所有权就归对方了。而借贷,则是一方把钱借给另一方,另一方有义务在约定的时间归还本金,可能还需要支付利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如果男方给女朋友钱的行为符合赠与的构成要件,比如明确表示这笔钱是送给女朋友的,或者从转账备注、聊天记录等能看出是无偿给予的意思,那么这种情况通常会被认定为赠与。一旦赠与行为完成,一般情况下男方就不能要求女朋友返还。例如,在情人节、生日等特殊节日,男方给女朋友发的具有特殊寓意金额(如520元、1314元)的红包,或者平时用于表达爱意的小额转账,这些通常会被视为赠与。 然而,如果男方给女朋友钱时,双方有约定这笔钱是借款,或者有证据能证明这是借款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那么在分手后,男方有权要求女朋友归还借款。比如,男方转账时备注了“借款”,或者双方有关于借款的聊天记录、借条等。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如果男方给女朋友钱是基于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像为了结婚而赠送的彩礼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最终没有结婚,男方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综上所述,男方自愿给女朋友钱,分手后是否要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这笔钱是赠与、借款还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等,然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女朋友是否有归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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