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人身损害都要划分责任吗?


在探讨人身损害是否都要划分责任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人身损害的概念。人身损害指的是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等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人身损害是需要划分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是其中的重要原则之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人因为自己的过错行为导致他人人身受到损害,那么他就需要对这个损害结果负责。比如,张三在马路上因为玩手机没有注意看路,撞到了李四,导致李四受伤,张三的行为存在过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了过错责任原则,还有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适用于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例如高度危险作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等。比如,某工厂进行高度危险的化学品作业,即使工厂已经尽到了所有的安全注意义务,但还是发生了化学品泄漏导致附近居民受伤,那么工厂依然要承担责任,这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体现。 然而,也存在一些不需要划分责任的特殊情况。比如不可抗力导致的人身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他人人身损害,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存在需要划分责任的主体。 此外,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不需要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人身损害并非都要划分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会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来划分责任,但在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特殊情形下,可能不需要划分责任或者存在责任免除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人身损害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