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是按户籍地还是事故发生地标准计算?
家里有人遭遇意外不幸离世,涉及到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我们不清楚这个赔偿金是按照我们的户籍地标准算,还是按照事故发生地的标准算。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哪种情况该按哪个标准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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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涉及到按照户籍地还是事故发生地来确定,这是一个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常被关注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死亡赔偿金的概念。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各种非正常事故死亡,相关责任人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额的赔偿。它的目的是对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减少和丧失进行补偿。 在计算标准方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十五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里提到的“受诉法院所在地”,并不直接等同于户籍地或者事故发生地。 一般情况下,如果案件起诉到法院,受诉法院所在地可能和事故发生地是一致的,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就按照事故发生地的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但如果受害人或其家属选择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受诉法院所在地就可能和户籍地、事故发生地都不同。这时,就要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来计算。 另外,如果赔偿权利人能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也就是说,如果受害人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比受诉法院所在地高,且能提供相应证据,那么可以主张按照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总之,死亡赔偿金不是简单地按户籍地或者事故发生地来确定计算标准,而是主要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同时结合具体情况和证据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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