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是否要求有损失?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一种犯罪行为。对于合同诈骗罪是否要求有损失这一问题,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实际认定等方面来分析。 从法律条文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情形,包括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等。在这些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要求必须造成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才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实施了诈骗行为。非法占有目的是主观方面的要素,而诈骗行为则是客观方面的体现。只要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了欺诈手段,意图非法占有对方财物,即使被害人还没有遭受实际损失,也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未遂。 在司法实践中,损失是判断犯罪行为危害后果的一个重要因素,但不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必要条件。例如,行为人已经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并且对方基于这些欺诈行为陷入了错误认识,只是由于一些客观原因(如及时发现、警方介入等),被害人没有实际交付财物或者没有遭受财产损失,此时行为人仍然可能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未遂)。 不过,实际损失的存在与否以及损失的大小,在量刑时会起到重要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额大小不同,对应的量刑幅度也不同。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越大,行为人可能面临的刑罚就越重。 合同诈骗罪并不要求必须有损失才能构成。即使没有实际损失,只要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损失情况主要影响量刑的轻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