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法是怎样规定的?


国家赔偿法是一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时获得赔偿的法律。当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情况时,国家赔偿法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情形通常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对公民进行拘留、逮捕、监禁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例如,公安机关错误地对公民进行刑事拘留,或者检察机关错误批准逮捕,导致公民的人身自由被非法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里的“上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按照新作出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 具体的赔偿计算方式很简单,就是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天数乘以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比如,公民被错误拘留了10天,上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是300元,那么他应获得的赔偿金额就是10×300 = 3000元。 在申请国家赔偿时,赔偿请求人需要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也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如果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不服,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赔偿请求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