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务人对选择之债是否有选择权?

我是一个债务人,现在面临着选择之债的情况。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我作为债务人有没有权利去选择履行哪一项债务。我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看看自己是否有这个选择权,以及这个选择权有什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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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择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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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债务人对选择之债是否有选择权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解释一下什么是选择之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 一般情况下,债务人对于选择之债是有选择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这就是说,在没有特殊规定、约定和交易习惯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在多个标的中选择自己要履行的那一项。 不过,选择权也不是绝对归属于债务人的。如果法律另有规定,那就得按照法律的特别规定来确定选择权归属。比如说某些特定的合同纠纷领域,法律可能明确规定选择权归债权人。当事人之间也可以通过约定来改变选择权的归属。假如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就约定了由债权人来选择履行的标的,那么就应当按照约定执行。另外,要是存在交易习惯表明选择权归属于某一方,也会按照交易习惯来确定。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在约定期限内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行使选择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催告后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这是为了避免债务人无限期拖延行使选择权,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债务人通常对选择之债有选择权,但存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交易习惯等特殊情况时,选择权的归属可能会发生变化。并且债务人应及时行使选择权,否则可能会导致选择权转移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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