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扣除意味着没有发票吗?


在税收领域,准予扣除并不等同于没有发票。准予扣除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允许企业或个人将某些符合条件的支出从收入中扣除,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发票是企业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的重要凭据。通常情况下,合法有效的发票是企业进行成本、费用扣除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强调的是“实际发生”和“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 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即使没有发票也可能准予扣除。比如,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另外,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这些资料包括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所以,准予扣除并不一定就是没有发票的意思。企业和个人在进行扣除操作时,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准备好相应的凭证和资料,以确保扣除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