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我遇到一个案子,被告是行政机关。他们在一些事情上好像没怎么行动,比如该审批的没审批,该处理的问题也拖着。我就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说,他们这种行为算不算行政不作为呢?想了解下判断的依据和标准。
展开


行政不作为指的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通俗来讲,就是行政机关本来该做的事却不做或者不及时做。 判断行政不作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首先是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法定职责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所承担的义务。例如,市场监管部门有对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的职责,如果有商家存在明显的违法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却不管不顾,那就可能涉及行政不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的诉讼。这表明了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是有法律约束的。 其次,要有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或者有明确的事实表明需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比如,公民向环保部门举报某工厂违规排污,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就有职责去调查处理。若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进行调查,就可能构成行政不作为。 再者,行政机关存在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职责的情形。不履行是指行政机关明确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合理的时间内没有作出处理决定。根据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后,一般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回应,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还未处理,就可能构成拖延履行。 回到本案,如果被告是行政机关,要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就需要看其是否有法定职责,是否有相对人提出了合理的申请或者存在需要其履行职责的客观事实,以及被告是否存在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情况。如果以上条件都满足,那么被告的行为很可能构成行政不作为,相对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如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