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法定三种临时出所的情形中包括指认现场吗?
我被关押在看守所,听说有法定三种临时出所的情形。我有个案子需要去指认现场,我想知道指认现场是不是属于这法定三种临时出所的情形之一呢?我就想弄清楚这个,好了解自己有没有机会临时出所去做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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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规定里,确实存在看守所临时出所的情况。对于您关心的指认现场是否属于看守所法定三种临时出所的情形,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人犯出所应当经办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而具体到临时出所的法定情形,通常包括指认现场、起赃、辨认等。这里的指认现场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羁押于看守所期间,因为案件侦查、审理的需要,需要到犯罪现场进行指认,以明确案件相关事实,比如确定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范围等。 之所以规定这样的临时出所情形,是为了保障司法机关能够全面、准确地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从而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公平。当出现需要指认现场等符合法定情形时,看守所会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安排被羁押人员临时出所。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出所是有严格的程序和安全保障措施的,目的是防止发生意外情况,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所以,指认现场是看守所法定临时出所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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