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罪是否只针对实缴股东?
我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公司之前有实缴资本的情况,最近听说有抽逃出资罪这个概念。我想知道,抽逃出资罪是不是只针对那些实缴了出资的股东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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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罪并非只针对实缴股东。下面为您详细解释。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抽逃出资罪的含义。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它破坏了公司的资本维持原则,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法条强调的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这里并没有明确限定必须是实缴股东才构成此罪。在认缴制下,虽然股东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分期缴纳出资,但如果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以各种手段抽回已缴纳的部分出资,或者在未完成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就通过不正当方式逃避出资责任,且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同样可能构成抽逃出资罪。例如,股东甲认缴了100万的出资额,在公司成立后实际缴纳了20万,之后又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这20万转出,并且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债权人的利益,那么甲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资罪。再如,股东乙在认缴期限未到之前,为了逃避出资义务,将公司财产非法转移到自己名下,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这种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罪的范畴。所以,抽逃出资罪不仅仅针对实缴股东,认缴股东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能触犯该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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