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是否会影响重婚罪的认定?


在探讨事实婚姻是否影响重婚罪的认定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事实婚姻和重婚罪。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在我国,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而在此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而是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结婚”既包括法律上的结婚,也就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也包括事实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接下来分析事实婚姻对重婚罪认定的影响。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由于法律承认其婚姻效力,那么在此之后,事实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就构成重婚罪。因为在法律上,前一个事实婚姻关系被视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行为人在这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明显违反了刑法关于重婚罪的规定。 而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如果一方在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之后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通常不构成重婚罪。因为1994年2月1日之后的所谓“事实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行为人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配偶”,也就不满足重婚罪中“有配偶而重婚”的构成要件。 回到具体案例,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形成了事实婚姻,后来一方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指控对方犯重婚罪。但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形成的事实婚姻,一般不能以重婚罪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总之,事实婚姻是否影响重婚罪的认定,关键在于事实婚姻形成的时间以及法律对其效力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