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否适用于村支书?
我是个村支书,最近村里有人质疑我财产太多,说我犯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我有点慌,不太清楚这罪名对我们村支书管不管用,想知道在法律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到底适不适用我们村支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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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经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行为。简单来说,如果一个国家工作人员的钱比他正常能赚的多很多,又说不清楚这些钱是哪来的,就可能构成这个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而关于村支书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这要分情况来看。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也就是说,当村支书在协助政府从事上述这些行政管理工作时,他就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此时就相当于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又不能说明来源,就可能适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如果村支书没有协助政府从事这些行政管理工作,仅仅是处理村里的自治事务,那就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通常不适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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