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主任是否属于贪污罪的主体?
我所在村子的村主任,在处理村里一些项目资金时,感觉他有中饱私囊的嫌疑。我想了解下,村主任这个身份,在法律上能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呢?要是他把村里的钱私自占为己有,这算不算是贪污呢?
展开


要判断村主任是否为贪污罪的主体,我们首先得了解什么是贪污罪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贪污罪,简单来说,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对于村主任而言,一般情况下,他们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也就是说,当村主任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上述行政管理工作时,就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此时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就可能构成贪污罪。若村主任只是在处理纯粹的村集体事务,如组织村里的文艺活动、管理村里的集体鱼塘等,通常不被认定为贪污罪的主体,若有侵占行为,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等其他犯罪。所以,村主任是否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关键在于其行为时是否属于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