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裁决书是否需要盖生效章?


劳动仲裁裁决书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后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关于它是否要盖生效章,这是一个在实际操作中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 首先,生效章并不是劳动仲裁裁决书生效的必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仲裁裁决书的生效主要依据的是法律规定的时间节点和条件,而不是是否加盖生效章。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时,裁决书就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对于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就生效;对于非终局裁决,在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期满后裁决书生效。 不过,在实际情况中,劳动仲裁委员会可能会在裁决书上加盖印章来确认其效力。这里的印章通常是仲裁委员会的公章,它起到证明该裁决书是由合法的仲裁机构作出的作用。加盖公章是仲裁程序中的一个常规操作,但这并不等同于加盖了所谓的“生效章”。 总之,劳动仲裁裁决书的生效不依赖于生效章,而是依据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加盖公章是为了证明裁决书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但不是生效的必要标志。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后,应关注法律规定的生效时间和条件,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