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克扣生育津贴去劳动仲裁会有效果吗?


生育津贴是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是保障女职工生育权益的重要经济支持。当单位克扣生育津贴时,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是一种有效的维权途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生育津贴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这意味着生育津贴是女职工应享有的法定权益,单位无权克扣。 从劳动仲裁的角度来看,它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单位克扣生育津贴属于因社会保险、福利发生的劳动争议,完全在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内。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劳动者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比如,生育津贴发放记录、工资条、劳动合同等,以证明单位确实存在克扣生育津贴的行为。一旦仲裁机构认定单位克扣生育津贴的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虽然这里没有直接针对生育津贴的规定,但生育津贴本质上属于女职工应得的福利,仲裁机构会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单位足额支付克扣的生育津贴,并可能要求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劳动仲裁具有高效、快捷的特点。相较于诉讼程序,劳动仲裁的周期相对较短,能够更快地解决争议,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而且,劳动仲裁是免费的,这也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综上所述,单位克扣生育津贴去劳动仲裁是有效果的。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单位足额支付生育津贴。在遇到单位克扣生育津贴的情况时,劳动者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