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书是否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效力?


在探讨聘书是否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效力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而聘书是用人单位聘请劳动者担任某种职务或从事某项工作的书面通知。一般来说,聘书通常会包含一些基本信息,如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工作待遇等。 判断聘书是否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效力,关键在于聘书的内容是否具备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如果聘书的内容明确包含了上述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并且双方按照聘书的内容实际履行了权利和义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聘书可以被视为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效力。例如,聘书中明确约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合同期限等重要内容,劳动者也按照聘书的要求到岗工作,用人单位也按照聘书支付工资等,此时聘书就相当于一份书面劳动合同。 然而,如果聘书的内容不完整,缺乏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比如没有明确的合同期限、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重要内容,那么聘书就不能被认定为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效力。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仍然需要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综上所述,聘书是否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聘书的具体内容来判断。劳动者在收到聘书后,应当仔细审查聘书的内容,如果发现聘书内容不完整,应及时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