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合同公证过后是否具有优先清偿权?
我之前和别人签了借贷合同,还去做了公证。现在对方还不上钱,名下又有不少债务,我想知道我这份经过公证的借贷合同,能不能让我在他的财产清偿中优先拿到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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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借贷合同公证过后是否具有优先清偿权,我们需要先弄清楚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和规定。 首先,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借贷合同公证就是对借贷双方签订的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证明,它能增强合同的证明力,但这并不直接等同于赋予合同优先清偿权。 优先清偿权在法律上通常和一些特定的权利相关,比如担保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像抵押权、质权等都属于担保物权。如果借贷合同中,债权人设置了有效的抵押、质押等担保,并且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手续,那么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基于担保物权就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而单纯的借贷合同公证,只是对合同本身的证明,并没有创设出法定的优先受偿权。公证后的借贷合同,本质上还是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或者有多个债权人主张债权时,经过公证的借贷合同债权人并不能因为合同经过了公证就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受偿。 不过,如果借贷合同经过公证后还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那么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无需经过诉讼程序。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快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速度,但这也不等同于优先清偿权。 所以,一般情况下,借贷合同公证过后本身不具有优先清偿权。要获得优先清偿权,通常需要依据法律规定设置有效的担保物权,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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