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疗期需要跟病假条对应吗?

我所在的公司对于员工请病假的管理比较严格,要求病假条和医疗期严格对应。但我觉得这不合理,毕竟生病情况各不相同。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医疗期究竟要不要跟病假条对应,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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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医疗期和病假条并不需要严格对应,以下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医疗期和病假的概念不同。医疗期是法律概念,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其长短有法定标准。例如,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会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而病假更多是生理上的概念,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病假的长短需根据劳动者的病情而定。 其次,二者在劳动关系解除的规定方面存在差异。法律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医疗期结束后,若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再根据鉴定结果进行相应处理。而病假期间的劳动关系保护,法律则无另外的规定,一般来说,当劳动者请病假且病假短于医疗期,除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之情形,用人单位在这一期间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当劳动者请病假但病假已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方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二者性质不同。医疗期是法律对劳动者的一种特殊保护,病假则更多属于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范畴。实践中,用人单位都会要求请病假的员工提供证明,并由企业行政审核批准。诊疗报告本身可视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正式申请病假的有力依据,但诊疗报告上所列明的医师建议仅仅是针对就诊者个人情况提出的保健意见,并不等同于向用人单位申请病假所需的法定凭证,后者实质上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同达成并签署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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