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拿雨伞是否构成留置权?
我在商场不小心错拿了别人的雨伞,之后对方找我要回,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想知道我这种错拿雨伞的情况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留置权呢?我很担心自己是不是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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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错拿雨伞是否构成留置权,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这就明确了留置权成立的法定条件。 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留置权的成立有几个关键要素。其一,债权人占有动产必须是基于合法的原因,一般是基于合同关系,比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其二,债权已届清偿期,也就是债务人应该还钱的时间到了。其三,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简单说就是债权是因为这个动产的相关事宜产生的。 而错拿雨伞这种情况,拿伞的人并非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占有这把雨伞,只是不小心拿错了,属于无权占有。拿伞人并没有因为这把雨伞与对方形成合同关系进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所以,错拿雨伞的行为不满足留置权成立的条件,也就不构成留置权。 在错拿雨伞后,正确的做法是及时归还。如果不归还,可能会构成不当得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也就是说,错拿雨伞不归还,对方有权要求归还,错拿者有义务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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