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认缴未到位的股东有哪些权利?
我作为公司的股东,当时认缴了一部分资金但还没全部到位。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典我还享有哪些股东权利,比如参与公司决策、分红这些方面,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展开


在探讨民法典中认缴未到位的股东权利之前,需要明确,虽然标题提及“民法典”,但股东权利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来规范。 首先,我们解释一下“认缴未到位”的概念。认缴制是指公司股东在注册公司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所认购的注册资本金额。认缴未到位就是股东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完成出资。 对于认缴未到位的股东,依然享有一定的股东权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一般情况下,只要股东被记载于股东名册,就具有股东资格,进而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在资产收益权方面,《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这意味着,通常认缴未到位的股东只能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来分取红利,但如果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则可以不按此规则执行。 在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方面,原则上,只要具备股东资格,就有权参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不过,公司章程也可以对表决权的行使方式进行规定,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那么认缴未到位的股东在表决权的行使上就会受到一定限制。 综上所述,认缴未到位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但这些权利的行使可能会受到实缴出资情况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影响。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