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未到位股权收益该如何确认,股东分红的原则有哪些?


首先来说出资未到位股权收益的确认问题。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权利。《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表明只要成为公司股东,就依法享有相应权利,股东出资不足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 不过在股权收益分配上,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基于权义统一原则,正常情况下就管理权和分配权而言,股东只能就其出资部分主张权利,对未出资部分不享有权利。即便之后追补了出资,也只能对追补出资后的公司管理和公司盈余主张权利。但要是公司内部明确约定了不按照实缴的资本分配红利,那就另当别论了。 接着讲讲股东分红的原则。一是约定优先原则,新《公司法》明确允许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具体情况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就如同公司的“宪法”,股东之间可以做出不按出资比例分取股利的约定。 二是股东平等原则,这是民商事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在股份公司法中的具体体现。它要求股东依其持有股份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在股份基础上平等地享有股息红利分派、表决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平等地承担出资义务。不过,对于持有后配股、优先股等特殊股份的股东权利,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可给予差别待遇,比如限制其股息、红利分派、剩余财产分配的时间和表决权等 。 相关概念: 权义统一原则:就是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有相应的权利就得承担对应的义务,在股权收益分配上体现为出资与权利的对应。 瑕疵股权:是指股东在出资过程中存在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等出资瑕疵情况而形成的股权,未足额出资的股权就是其中一种表现形式。 自益权:是股东为自身利益而可单独主张的权利,比如资产收益权。 共益权:是股东为公司利益兼为自身利益而行使的权利,比如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