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是否始于场站收据的签发?

我参与了一个多式联运的业务,不太清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从什么时候开始。有人说从场站收据的签发开始,我有点疑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是不是这样规定的,这对于明确各方责任很重要,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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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多式联运中,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通常始于场站收据的签发。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要明白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概念。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他们要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场站收据是货物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申请货物运输,承运人确认接受货物托运申请并在场站收据上加盖承运人章后,场站收据的作用相当于传统意义上的托运单。它是多式联运中一个重要的单据,证明了货物已经交付给多式联运经营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八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而场站收据的签发意味着多式联运经营人已经接收了货物,开始对货物的运输负责。从这个时间点起,多式联运经营人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货物的安全、及时运输等方面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在签发场站收据之后,货物发生损坏、灭失等情况,只要不是由于法定的免责事由造成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从法律和实际操作角度来看,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始于场站收据的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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