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要约有期限吗?

我在和别人谈生意的时候收到了对方的要约,但是里面没说有效期。我想问问这个要约是不是没有期限限制呀?一直放着也不是事儿,我也不知道什么时候该给答复,就怕过了时间再回应不好,也怕没到时间就回应不合适,所以想搞清楚要约到底有没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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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约期限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要约并非无期限,下面将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要约的概念。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关于要约的期限,在法律上是有相关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而第一百三十七条指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要约的期限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必须在该期限内作出承诺,否则要约失效。比如,甲向乙发出要约,表示“本要约在10天内有效,请在10天内给予答复”,那么乙就需要在10天内决定是否承诺。 另一种情况是要约人没有明确规定承诺期限。此时,如果要约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如果要约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这里的“合理期限”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通常会考虑交易的性质、习惯、通讯方式等因素。例如,在一些即时性的交易中,合理期限可能较短;而对于一些大型项目的交易,合理期限可能会较长。 如果受要约人超过了要约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才作出承诺,一般情况下,该承诺被视为新的要约。不过,如果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总之,要约是有期限的,受要约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以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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