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产品缺陷是否适用质量保证期约定?

我买了个产品,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有缺陷,但商家说过了质量保证期就不管了。我不太确定产品缺陷到底适不适用质量保证期的约定,想知道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我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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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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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产品缺陷是否适用质量保证期约定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产品缺陷指的是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而质量保证期则是生产者或销售者承诺的,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这里强调了卖方对产品质量的基本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从这些法律规定来看,质量保证期和产品缺陷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质量保证期更多的是基于合同约定,是商家对产品在一定期限内符合质量要求的承诺。而产品缺陷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了损害,生产者和销售者就可能要承担责任。 如果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缺陷,消费者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商家承担维修、更换、退货等责任。若过了质量保证期,但产品存在的缺陷是在交付时就已经存在,并且造成了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消费者仍然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消费者需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以及该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消费者购买了一台电器,商家承诺的质量保证期是一年。在使用了两年后,电器因设计缺陷引发火灾,造成了财产损失。虽然已经过了质量保证期,但消费者依然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赔偿,因为这是产品本身的缺陷导致的损害。 综上所述,产品缺陷并不完全适用质量保证期的约定。质量保证期是商家的合同承诺,而产品缺陷责任是基于法律规定,当产品缺陷造成损害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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