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发票是否需要写有效期限?
我在和客户交易时涉及到形式发票,不太清楚形式发票是不是一定要写有效期限。不写的话会不会有什么问题,写的话又有什么作用呢?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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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发票也被叫做预开发票,它是出口商应进口商的要求,将准备出口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估计总值等开立的一种非正式的参考性发票。形式发票本身不是一种正式的商业发票,它主要用于进口商申请进口许可、外汇许可等用途。 关于形式发票是否要写有效期限,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不过从实际操作和法律风险防控的角度来看,写上有效期限是很有必要的。 明确有效期限能够约束交易双方在一定时间内达成正式交易。从法律层面来讲,这相当于双方就交易的时间范围达成了一种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形式发票如果写明了有效期限,可被看作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文件,它对交易双方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如果不写有效期限,可能会引发一些不确定性。例如,出口商可能会面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要按照形式发票的条件保留货物的风险,而进口商也可能因为没有时间限制,拖延正式交易的达成,从而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所以,为了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减少法律风险,建议在形式发票上写明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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